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是单独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用了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一些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羁押的期限满了,案件还是没有办结的,需要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可以是哪些人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受托律师有权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时,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权利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处于法院诉讼审判期间,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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