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出资创办公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2:50:22 448 人看过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

虽然公司法规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但该规定所指的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集体组织必须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最后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投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

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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