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出租能否要求租金损失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您计划将租赁物转租,应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后,转租合同有效,您可以收取第三人的租金。
二、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什么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三、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1、不可以随意解除;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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