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馥与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36:34 278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馥,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35号。

委托代理人刘琦,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岩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振馥因与被上诉人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二权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乔维修、代理审判员赵梦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朱振馥于1986年2月在沈阳陶瓷分厂参加工作。1994年5月调入合资的沈阳谊来陶瓷有限公司。沈阳谊来工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变更为独资企业即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2004年2月13日,朱振馥与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l止,约定朱振馥从事营销员工作,月工资人民币800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及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应提前30日告知对方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如不终止又不履行续合同手续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于2004年7月起停产,工人放假待工,朱振馥也放假回家。2004年12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005年1月25日,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为朱振馥向开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05年4月,朱振馥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05年4月,朱振馥到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谊来公司(沈阳)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满勤奖及经济补偿金。同年8月,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于向朱振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200元(800元×19个月),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而非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朱振馥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至大东区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在一、二审陈述,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存根,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关于停工期间调整管理事项的通知》、沈劳裁字(2005)338号裁决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而一方解除而致终止的问题,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本案中,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及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应提前30日告知对方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否则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特别的有效约定,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优先适用。原告称已于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被告终止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因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虽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后原告于2005年1月25日为被告向有关部门开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收到该证明书后,对原告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异议,据此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该通知日期应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原告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向被告朱振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600元(800元×12个月)。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宣判后,上诉人朱振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5200元(800元X12个月)。二、判决中应当判令被上诉人负担仲裁费。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辩称,我们已经提前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虽然未提前30日告知上诉人,但是在合同期满的一个月内的期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了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表示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愿,上诉人收到该证明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失业手续。我国劳动法律对合同终止没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为解除合同,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本院不持异议。所以对上诉人提出的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支付经济补偿金152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300元仲裁费的负担问题,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仲裁费应由被上诉人负担,对上诉人该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振馥负担。仲裁费300元,由谊来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沈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乔维修

代理审判员赵梦辉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元科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0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李玉柱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玉柱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二合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于利军(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8日,李玉柱开始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04年5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9月8日,因工作不达标李玉柱被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解聘。2005年9月19日,李玉柱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并领取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李玉柱交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2005年8月份。2005年12月,李玉柱以要求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2023-04-23
    89人看过
  • 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二权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涛,代理审判员孙玉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董鹏威于2003年3月由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聘至单位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21日董鹏威在工作中摔伤,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董鹏威进行了医治,后双方在董鹏威工伤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董鹏威要求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有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为此董鹏威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8日做出裁决,认定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董鹏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300元均由沈阳
    2023-04-23
    350人看过
  • 上诉人**日报社与南海市**陶瓷有限公司名誉权上诉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日报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黄庆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班力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夕群,董事长。上诉人江西日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6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起诉状的日期为2003年3月22日,答辩期届满日为2003年4月6日,被告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邮寄管辖权异议书,已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限,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项的规定,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地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
    2023-04-24
    87人看过
  • 朱之长与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之长,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朱之长渔场。委托代理人何建涛,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淀区清河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本单位宿舍。被告朱雪娇,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委托代理人康玉艳,被告朱雪娇之母,46岁,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原告朱之长与被告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连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涛,被告朱雪娇委托代理人康玉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之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1日签订了转包协议,并将渔场的经营执照变更为被告。后被告违背当初的口头承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还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今后生活没有依靠。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雪娇辩称:原告
    2023-04-24
    298人看过
  • 何A与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A,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C,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D,该公司行政部部长。上诉人何A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A于2000年11月21日到被告顺德B电业有限公司从事成品检验工作,月工资收入由固定工资加1320元浮动工资组成,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9月初,被告公司进行内部人员调动,将原告调往进货检验工作。原告于2002年9月13日以不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为由,向被告单位提出
    2023-04-25
    92人看过
  • 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葛XX,男。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原告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而实际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强制要求原告每周六上午(8时至12时)到公司上班,从元月到七月,共计24个半天,事后既没有发加班工资,又没有安排补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从2007年元月至2008年7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181.8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讲的周六上班不是事实,公司规定周六上午自愿学习制度,如果参加学习公司有补助,原告的补助已领取;二、原告要求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
    2023-06-05
    486人看过
  • 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吕香兰与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2)沈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吕香兰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6)沈民监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香兰、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吕香兰诉称:因本人有病,到家附近诊所治疗,为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对本人处理不当,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原审被告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辩称:吕香兰违反总公司的医疗管理制度,未到指定医院看病,无理要求报销药费,态度蛮横,影响极坏,坚持解除与吕香兰的劳动合同。原审查明: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4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吕香兰在
    2023-04-23
    215人看过
  • 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2001年12月22日金德公司(原名辽宁东沅管业有限公司)、黄燕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及附件《技术协议》、《PVC—U管件模具清单》。合同约定: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购买PVC—U管件塑模56套,总价值为187万元;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首批20套模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到货,其余模具自合同生效后75天内到货;不能按交货期供货的,拖期每天每套罚款200元。合同签订后,金德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黄燕公司支付货款561,000元,此后,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提供了产品图纸及相关资料和模具的试模原料。黄燕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德公司交货或发出交货通知。2002年6月19日至7月2日,金德公司、黄燕公司在黄燕公司完成了56套模具的初验收。2002年8月6日,黄燕公司接受了金德公司委托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61,000元),并开具了收据,同年8月2
    2023-04-23
    63人看过
  • 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X年9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X,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X,男,19X年4月20目生。上诉人赵X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自1999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原告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载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单方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未协商一致的,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2008年3月被告考取了X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同年3月21日向原告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2008年4月21日原
    2023-04-25
    290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赵国经等诉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赵国经,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画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美芳,女,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画家,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宋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柳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久江,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先(北京郭氏家艺陶瓷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建仁,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无业,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赵国经、王美芳起诉称:我二人是国内著名工笔画家,曾出版了作品集《赵国经、王美芳工笔人物作品选粹》。2008年,我发现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生产、郭金先销售的“神韵”瓷砖上使用了我
    2023-06-08
    496人看过
  • 吴炎才与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炎才,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白鹤洞耕乐一巷2号。委托代理人:钟援民,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西市新街23号201房。委托代理人:刘美香,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白鹤洞耕乐一巷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白鹤洞。法定代表人:王成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乔木,广州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胡坤昆,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炎才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2003)穗芳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0年10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真
    2023-06-05
    432人看过
  • XX纺织有限公司与刘X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纺织有限公司,驻利津。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答辩,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X年2月5日出生,汉族,XX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利津县。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民,被上诉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给予10日期限进行协商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4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的工作职责为车间管理,工资每月3500元
    2023-04-25
    52人看过
  • 李井华、宋德才因与周振阳等62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士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庆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坛)术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坛)术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士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士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志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凤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士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少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少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023-04-24
    10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与员工发生一些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公司辞退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1
      无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支付标准都是一致的。 根据现行法律,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个满一年不是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起算,而是从你第一天为这个公司工作开始起算。比如,一个员工从2000年开始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两年,然后不断续签,那么到2007年公司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是将近7年而不是1年),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是否应计算经济补偿金,各地
    • 北京一家公司在沈阳XX,在沈阳没有办事处,如何签劳动合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应当有确定的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修正)》第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
    • 沈阳劳动合同备案流程表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1
      具体沈阳劳动合同备案流程是由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初招用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
    • 沈阳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4种方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竞业限制合同劳动纠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
      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起诉或仲裁。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