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遇上了这么一件案子,牵扯到许多方面,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案情如下:
这位朋友姓李,原来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自2001年11月起就没有再发员工工资,直至2002年4月,融资还没有到位。公司只好解除了与小李及其他员工的聘用合同。并承诺6月份偿还员工40%工资,其余至2002年12月底前付清。小李和其他几位员工为了等公司归还工资,就在原公司办公楼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居住,几个人借用原公司的电脑,接一些网站建设和程序开发业务维持生存。2002年5月,该公司在员工的要求下向每位员工出具了工资欠据。2002年6月,公司仍然偿还不了承诺的40%工资,只好将小李他们使用的公司电脑折价抵算了部分工资,其余部分仍然答应年底还清,并让每个员工在电脑折算清单上签了字。同时,公司也将写字楼退租,将一些办公用品、资料堆放在员工租住的民房里。
在这期间,该公司由于欠廊坊一家公司的印刷费,于2002年元月份出具了一份欠3万元印刷费,并保证于2002年3月份还清的欠据。3月份公司无力偿还,一直拖到6月份,印刷厂一看公司办公地址都撤了,7月初就向当地法院起诉了该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但是该公司称一直在进行积极融资,但都没有成功,没有能力偿还。法院于2002年12月强制执行,来到小李他们几位员工租住的民房,声称这里的财产全部是该公司的,强行扣押了小李他们正在使用的8部电脑和其他一些公司的设备。当他们来这里执行时,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外地,小李要通了法人代表的手机,让执行庭负责人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通话,该公司法人代表在电话中证实了这些电脑已经折算给了员工。但法院方面认为这种口头证实不具备法律效力,要求员工们出具文字证据。而员工们当时签过字的电脑折算清单在公司,他们手头并无备份。于是法院拖走了这些电脑。第二天,小李他们要求该公司将原来的折算清单传真给了他们,他们拿着这些传真和公司给他们的工资欠据,找到廊坊法院,要求退还他们个人的电脑。法院方面接下了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说要审核后才能答复,两天后,法院电话通知小李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在,小李他们只能准备同法院打官司了。但这个官司牵涉到的问题很多。
第一,在员工们当时拿不出文字证据时,公司对员工的口头承诺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一种认为是,这种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很低,法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一种认为是,在大部分公司和员工之间口头承诺是很普遍的现象,只要这种承诺合法,当公司的口头承诺已经成为事实时(电脑已经给员工几个月了),法院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印刷厂的债权关系在前,员工的债权关系在后。一种认为是,由于印刷厂的债权关系在前,因此,在这份债权关系没有消失前,该公司将电脑折算给员工是不合法的;另一种认为是,员工工资债权和税收一样,是优先于普通债务的债权,公司将电脑折算冲抵员工工资是合法的。
第三,法院到小李他们居住的民房中扣押财产是否合法?一种认为是,当法院有理由相信民房中的财产就是该公司转移过去的财产,并经过讯问居住人其中的财产曾经属于该公司时,法院有权扣押这些财产;另一种认为是,只有房东和公司的负责人证明里面的财产是属于该公司的才有效,其他的居住人(包括原员工)即使证明这些财产属于该公司也是无效的,法院无权到民房中扣押这些财产(而扣押的财产中确实也有房东的)。
第四,小李他们曾向法院提出,如果电脑的归属一时无法认定,那么请求法院将电脑中储存的资料归还给他们,这是他们的个人业务资料和个人隐私。法院方面拒绝了。一种认为,法院方面拒绝是正常的,扣押的是公司财产,不是私人财产,因此,没理由归还电脑中的资料,因为有可能这些资料也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另一种认为,法院应该归还电脑中的资料,因为法院有理由相信确实是小李他们在使用这些电脑(有工资欠据和他们见到小李他们使用电脑的现实),里面有他们的个人文件和隐私,应该归还这部分资料。如果法院认定里面的资料可能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那么作为一个标的才3万元的财产纠纷,不会想到他们扣押的资产已经大大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资产了吗?
其它这类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法院扣押公司电脑是否牵涉到侵犯使用电脑的员工的隐私权?如果法院扣押公司员工的办公桌,员工是否有权将办公桌中属于自己的东西清理出来?如果法院不允许,员工可否告法院侵犯个人隐私?总之,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个案子?小李他们如果同法院打官司,该怎样做才对他们最有利?现在他们手头确实有2万多元的合同在做,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向法院索赔?
现在最头疼的是要告法院,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topal
答:告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受理。
您的问题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以及法院执行的问题。关于法院执行的问题,我认为法院执行有误,既然公司已经将电脑折抵了员工的工资,那么电脑就应当归员工所有,因此电脑不是公司的财产,不能被执行。您的朋友可以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并请求法院执行回转。
员工的工资也是公司的债务,对于债务并不是哪个成立在先就要先清偿哪一个的。同时,根据相关立法的规定,员工的工资应当优先于普通的债权。
对您的朋友的情况,我建议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这样没有执行的财产也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等待破产清算后统一清偿。而破产财产首先应当保证员工的工资收入得到清偿,所以申请破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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