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金堂县城市(镇)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金堂县城市(镇)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镇)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镇)绿地系统的实施,加强城市(镇)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镇)绿线是指城市(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镇)绿线的划定。
县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镇)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地规划编制)
县园林管理部门和县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镇)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绿线划定)
城市(镇)绿线由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国土等部门依据金堂县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绿地界定)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镇)绿地,并划定城市(镇)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绿线公布)
批准的城市(镇)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绿线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县规划、园林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镇)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县园林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绿地建设要求)
城市(镇)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镇)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绿地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县规划和园林管理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绿线内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镇)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镇)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绿线管理)
城市(镇)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城市(镇)绿线范围的规划绿地,由县规划、园林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县园林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管线设施要求)
城市(镇)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五条(违法责任追究)
园林绿化、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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