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到期债权担保是否有保证期间
到期债权担保是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的担保方式都有哪些
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四)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六)定金
(七)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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