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超额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超额保险出险后按实际价值理赔
[案情]
1996年1月齐某将自己1间2层木结构老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保财产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基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开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额为限。齐某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8月5日。因齐家发生火灾,齐某投保房屋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物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赔偿齐某计2.37万元。而齐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齐某投保房屋的实际面积为92平方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房屋每平方米价格的估算是适宜的。
[问题]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分析]
由于财产保险仅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因此在投保时应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来投保。但是,由于财产种类多,数量大,情况复杂,因而可能会发生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时,有可能发生误估或者故意将投保财产价值估高的情况。保险金额超过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是超额保险。再比如,投保人估定不准,使保险金额低于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形成不足额保险。无论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都会对投保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法第9条对此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超额保险,在理赔时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超额的部分不予考虑;如果出现不是超额保险,又没有约定,在理赔时应按比例赔偿。本案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背面条款写明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鉴、验的义务。投保人齐某接受该保险单包括接受上述条款,并无异议,理应实事求是地估定投定房屋的价格并确定投保金额,同时对房屋的价格确定负责。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赔偿处理事项的规定,确定每平方米300元价格、受损面积91平赔偿齐某27300元时,齐某却拿不出自己估定房屋价格的依据,只提出了投保4万元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经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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