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0:22 174 人看过

[案情介绍]

朱某承租某农贸市场临街一间门面房经营床上用品。2007年4月16日,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与该农贸市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建筑物、附着物。6月19日,储备中心向市房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拟对该地块实施拆迁改造,请求办理拆迁通告。6月22日,市房产管理局向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通告,该通告载明,拆迁人为储备中心。7月17日农贸市场被拆除。朱某认为储备中心依职权取得拆迁资格,成为拆迁人,其实施的拆迁行为就是行政行为。2008年6月4日,朱某以储备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储备中心在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储备中心赔偿损失37250元。

[问题探讨]

问题一:储备中心是本案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储备中心如若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则要求其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并同时要求其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案情介绍不难发现,本案中储备中心以拆迁人的身份做出了具体的拆迁行为。那么这一拆迁人的身份能否等同为行政机关,其所为的拆迁行为能否等同为具体行政行为呢?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条件并经申请被有权机关审核通过的单位才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成为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显然并非仅有行政机关,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经过审核批准亦成为了合法的拆迁人。上述法规同时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利。不难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所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规定,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述规定更是肯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对当事人业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行政干预,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可见,有权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才是该类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根据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本案中的储备中心不是房产管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对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更无权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裁决。储备中心在与农贸市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了请求办理拆迁通告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向其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拆迁人,农贸市场作为被拆迁人,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属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储备中心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储备中心不是适格被告。

问题二:如何保护本案中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是房屋所有人,不再包括使用人。因此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不再是被拆迁人。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保护,新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承租人朱某如与被拆迁人某农贸市场或者拆迁人储备中心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果朱某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还可以独立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小结]城市房屋拆迁是多种法律关系与多种法律行为的混合物,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存在政府的管理活动,又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因此,合理地区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审判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于已经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而对于无法达成合意时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以维护其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陈莉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村委会土地拆迁是否为行政诉讼
    一、村委会土地拆迁是否为行政诉讼征地拆迁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
    2023-05-18
    422人看过
  • 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笔者认为,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
    2023-03-23
    304人看过
  • 行政诉讼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二、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找政府办事或是政府在执行公务时,给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要是行政复议解决不下的,跟劳动仲裁一样,可以接着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2023-06-06
    99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的权限如何?
    大。其主要职责有: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1、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做出相关决议;2、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以及相关投资计划进行决议;3、对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并决定监事的报酬等事项;4、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进行审议;5、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进行审议;6、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决议;7、对公司的董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并核准董事的报酬标准。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
    2023-07-05
    93人看过
  • 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实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
    2023-03-01
    59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职权大吗
    大。其主要职责有:1.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3.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基本程序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
    2023-02-24
    323人看过
  • 征地拆迁谁是适格被告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
    2023-04-05
    202人看过
  • 组织部门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全国首例因公选干部引发的民告官起诉未被受理,落选状元状告区政府引出法律话题———拿到裁定书落选状元有两个不明白落选状元尚进状告区政府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裁定书认为:长安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卫生局副局长的事实属实,但公选卫生局副局长的资格审查及公示等事实系有关组织部门的行为,并非长安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坚持诉长安区人民政府没有事实依据,故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尚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尚进认为,他状告区政府的依据有二:一是公选副局长是长安区委和区政府的共同行为,公选领导小组副组长之一就是长安区人民政府的一名副区长;其二,假如公选副局长确实是有关组织部门的行为,那么组织部门是不是也要受法律监督。尚进表示将在咨询有关法学
    2023-06-06
    21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加为被告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不同意将被告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允许他参加诉讼。如果原告起诉时认为需要第三人,可以直接将第三人列入起诉状,法院不会依职权去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将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允许他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第三人,可以直接将第三人列入起诉状,法院不会依职权去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 告 是 否 可 以 追 加 为 第 三 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被告则是指被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追加为第三人,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
    2023-09-07
    298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法院是否提醒
    一、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法院是否提醒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二、行政诉讼期限与行政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1、性质不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2、立法目的不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
    2023-06-06
    280人看过
  • 以土地储备为理由来进行拆迁合法吗
    拆迁过程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政府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很多人都有一些疑问。有些人会有这样的想法:“只要政府想拆,那他什么情况都能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由上述法条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应当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的,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不能随意征收房屋的。那么,这里的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呢?以“土地储备”为名义是否算是为了公共利益呢?下面让我们来探讨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施行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由此可知,
    2023-06-28
    57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其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更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只能作为民事主体。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不管是对房屋进行拆迁还是对土地进行征收,其实主要还是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公共目的的征收,另一种则是纯商业化的征收。通常,在前者的情况下一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应该是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至于后者则往往是对应的开发商来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
    2023-03-23
    307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
    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所以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是不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
    2023-04-15
    28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找政府办事或是政府在执行公务时,给公民的权益遭受损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要是行政复议解决不下的,跟劳动仲裁一样,可以接着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
    2023-04-29
    43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需要具备拆迁资格?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1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是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
    • 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不适格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03
      行政诉讼被告不合格是指被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否定评价。
    • XX局能成为土地征用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6
      国土资源局不可能成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也没有资格成为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 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24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其扮演重要角色之一就是充当房屋拆迁人。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就会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根本不要求其办理许可证。
    •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之一是作为房屋拆迁者。这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不要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