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孩子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有: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法律关于探望孩子的时间有相关的规定吗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有如下规定:
一、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且对方有协助义务。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如果探视孩子的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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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探视权和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7从法律依据上面不是,不缴纳抚养费你可以看孩子的,一般探视权由法律限制的就几个情况,品行不佳有不良嗜好,以及多次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带走孩子。这些情况上诉都会限制探视权的。 然后不缴纳抚养费是不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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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规定离婚后要孩子的探视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0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阻拦与子女的见面。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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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有哪些明文的探视权规定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7《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