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屋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回答》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租住公房:
(1))(2)婚前,一方租住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4)一方或双方婚后申请房屋租赁权;(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一方婚前租住的公共住房,婚后因房屋拆迁取得租赁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同住房;
(七)一方将租赁住房归还本单位或者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交换住房;(八)婚前双方(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租房的情形。
2。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同等条件照顾妇女;(三)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四)照顾无过错的当事人。夫妻双方都可以租赁的公共住房,一方出租的,承租人可以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房,面积大到可以分房使用的,双方都可以租用;房屋可以另一方单独租用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另一方解决的,可以给予许可。离婚时,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确实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口应当缴纳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如果很难再租一套房子,如果租住公房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就应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资助。人民法院调整、变更自管房屋(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管房屋单位的意见。经调解、判决改变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应当确认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应当确认为个人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离婚期间,一方突然提出购房款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给的,并拿出贷款收据证明。对此,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先看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法院一般不会对债权债务的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在分房时会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公房离婚处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离婚中公房的分割只是公房使用权的分割。既然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可能不在离异夫妻手中,就不能说它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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