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要要素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2 11:05:35 476 人看过

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要要素是什么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撤销时限未经过。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无效;

2.返还财产;

3.折价赔偿;

4.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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