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为在合同当中所提及的交易地点,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以实际的交易地点为准。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八)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十)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选择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则
当事人只能选择下列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可以有合同条款中约定,也可以另外以书面单独协议。
只能约定一审管辖的法院。对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三、合同诉讼管辖的具体分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
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地说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点是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协议管辖,外国法院更无权管辖。这些特定案件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占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货物的装卸、驳运、理货等环节造成的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所形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旷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谤,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
(六)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七)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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