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婚前公房处理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6:33:55 377 人看过

离婚时公房的处理:夫妻中只有一方享有承租权利,承租的一方应该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双方均可承租的,可以共同承租;没有共同承租的,由承租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一方无承租权但租房困难的,可以暂时居住,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市高院对“婚前承租”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其内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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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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