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将加强义务教育执法监督严禁学校开除学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20:36 202 人看过

新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强制性的特点,对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开除学生,学校乱收费等做了严格规定。

严禁体罚学生、开除学生。据省教育厅厅长靳宝栓介绍,河北省教育部门将加强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工作,切实纠正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为了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严禁学校开除学生,同时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河北省教育厅特别强调,学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时要加大教育劝导的力度,不能以开除学生相威胁。

学校乱收费直接责任人将被查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此,我省将全面治理义务教育领域的不规范行为,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首先一项即为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收费行为。

另据了解,我省教育部门近期将严查各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要重点治理的义务教育领域不规范行为还包括学校分重点班非重点班,改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性质,教科书编写、选用的不规范行为,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行为等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那些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将依法清除出教育工作队伍。

相关新闻

公共财政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我省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九月底出台

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我省将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今年秋季先在遵化市开展试点,明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我省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分担,省级统筹规划,管理以县为主的新机制。除教职工工资维持现行体制外,对所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5:5;中央继续对我省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由我省负担。

按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将根据改革需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在2007年预算安排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确保资金到位。我省还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对落实好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将在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予以扣除。各县(市)政府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强化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初步定于9月底前出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文章
  • 义务教育法对私立学校有效吗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私立学校的话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冲突的话,优先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冲突的话,适用义务教育法。一、教育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
    2023-03-19
    275人看过
  • 如何加强中职学校职业教育
    一、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必须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是学历性的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二、如何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存在着办学方向模糊,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培养目标相对滞后。教学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师资结构不合理,动手能力不强,“双师型”教师奇缺,教师知识更新不够,教育观念落后,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对落后,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结构不够合理,专业设置不够科学,缺乏办学特色,教学管理模式僵化、单一,教学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等种种问题,要改变目前现状,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当前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根源在于思想观念,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先导。1、树立终身教育观要求将过去强调培养合格劳动者的中等职业
    2023-05-31
    51人看过
  • 义务教育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是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十次那个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的不断提升,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
    2023-04-27
    294人看过
  • 学校禁止学生开外卖犯法吗
    学校禁止学生叫外卖属于不是犯法行为而是民事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卖高仿不满5万处罚标准卖高仿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赔偿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三、饭店设最低消费违反规定吗饭店设最低
    2023-04-01
    393人看过
  • 义务教育法关于学生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法关于学生的规定《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全面发展。这一法规旨在确保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还能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二、学生全面发展落实1.为了落实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2.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同时注重智育、体育和美育的培养。3.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国家还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将全面发展的理念落实到教育教学中。三、学生德智体美培养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德智体美培养尤为重要。1.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德育方面,学校应形成学校、家庭、
    2024-02-25
    423人看过
  •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相关文章:《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教育局、编办、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制定我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
    2023-05-29
    381人看过
  •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如何收费?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2023-11-17
    421人看过
  • 加强税务执法的监督
    一是推进柔性执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对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处罚事项,通过“网上办”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在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的负担;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两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三是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
    2023-07-02
    461人看过
  • 加强学生校园不良网贷的教育引导工作
    (1)开展校园网贷的教育引导工作。各学院要积极开展以防范非法集资、拒绝校园贷、提高安全意识为主题的班会,让学生充分认识校园网贷的危害性,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2)广泛开展拒绝校园网贷的宣传活动。各学院利用宣传图片和视频,让学生切实明白网络贷款带来的危害及困扰。在学生中积极开展以理性消费、拒绝校园贷的活动,让学生远离不良网络贷款,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3)拓宽帮扶渠道、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各学院要加大对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认真了解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对其进行成长帮助、生活帮扶、就业帮带,从而杜绝贫困学生因生活困难而进行网络贷款。一、校园暴力该如何解决1、学校应该在学校内做好预防措施,校园发生暴力事件的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2)加强对校内有精神病症状病人
    2023-03-12
    174人看过
  • 学生犯法了学校会开除吗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024-08-12
    204人看过
  • 成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学流程
    (一)办理程序省内转学1.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外转学由接收开学校开具接收函);2.转入学校审核通过;3.转出学校确认;4.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5.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跨省转学接收学校开具接收函;接收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转出学校确认通过;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完成转学更变(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2.接收学校函3.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转出省外如是本市户口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三)办理单位接收学校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四)备注1.办理转学不收取任何费用。转学完成后,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2.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
    2023-05-10
    229人看过
  •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目的是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必须要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为国家培养优质的人才。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与监督从保障民办学校诚实招生、健康办学做起,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
    2023-06-18
    122人看过
  • 学校能何时开除学生?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处分。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学校对学生的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校老师拍学生照片犯法吗1、正常拍照不犯法,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
    2023-07-17
    256人看过
  • 教育部禁止学生校外租房被指侵权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一名大学生在返回校外宿舍的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引发社会对学生校外住宿安全的普遍关注。其实除了校外的学生公寓,还有大量学生选择在校园外自己租房,因此,这部分学生面临的安全隐患更加复杂。早在2007年教育部就曾表示,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为什么这条禁租令管不住大学生在校外租房?校外租房还有哪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中央民族大学周边有几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租客中有不少是在附近上学的大学生:工作人员:民大、北外的都有。开学的时候多,这时候学生的租房也还行。北京理工大学的邱同学读大四,他的宿舍里就有一位同学在外租房:邱同学:他不愿意在宿舍住,一块住住不惯,他在外面毕竟一个人,生活随意,不像集体这个影响比较多。生活习惯不一样,比较容易影响。邱同学说,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让部分同学选择在外租房:邱同学:现在考研自己在
    2023-04-22
    8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剥夺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 更多>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咨询
    • 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学生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8
      如果开除,违法了义务教育法,此法为强行法,所以不能开除
    • 学校把学生开除了没完成义务教育私自开出学生是否可一起诉学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根据我国《法》和《》规定,未成年人的教育受国家和社会保护,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教育局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已满十八年的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在《宪法》里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各部门法未见对应法律条款。司法实践,一般不做违法处理。
    • 学校对违反义务教育的所有学生是否会被开除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3
      国家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
    • 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将得到什么权利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
    • 学生高一恋爱。学校能强制性将其开除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
      根据我国《法》和《》规定,未成年人的教育受国家和社会保护,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教育局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已满十八年的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在《宪法》里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各部门法未见对应法律条款。司法实践,一般不做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