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主体追加程序
1、申请
执行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理论上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追加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一次性告知补足。没有明确的被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撤销案件。
注意:书面申请及材料是交给立案部门,不是交给执行局的案件承办法官。
2、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关于法院应在几日内立案以及不予立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最相近似的执行异议立案,类比《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合适的做法是: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3、审查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8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二、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条件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原因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定要求: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二者对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程序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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