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质量异议期有何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1:24:07 263 人看过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如何认定异议期

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隐蔽瑕疵通常无法通过肉眼检验,是需要经过使用或者专门鉴定方能发现的瑕疵。

从司法实践来看,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通常未对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约定,当出现质量争议时,买受方主张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瑕疵,却无法说明具体的瑕疵类型,而出卖方则以买受方使用不当为由抗辩,往往各执一词。下文将对外观瑕疵及隐蔽瑕疵的异议期予以区分界定,并对当事人对隐蔽瑕疵异议期未作约定时,合理期限的实践认定提出看法。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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