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与学生建立人格平等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4:30:48 252 人看过

现代学校心理学教导我们: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尤其是人格方面,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教师平等地对待学生,尊重、理解学生是首要的工作。尊重和理解首先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尊重和理解。相对于教师而言,学生的年纪小,知识水平、生活经历不及教师,但教师要懂得在人格上与学生保持平等,求知者和施教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现实的学校生活中,许多老师对待学生表现出不平等,不管学生感受,也不管对错,不高兴就劈头盖脸训斥学生,而且讽刺、打击甚至体罚,其结果使许多学生畏惧老师,对老师敬而远之,有心事,有苦恼,有秘密愿意讲给同学和伙伴,而不敢向老师倾诉。

在我的教学生涯中,我虽还不至于随意训斥、讽刺、打击、体罚学生,与学生的关系还是不错的,但是,有时候,也会因顾及自己的面子,缺乏调查研究,而使一些事情处理得并不好,伤了学生的自尊心。最近,我就遇到了这么一件事:

在这个学期开学之初,我见到班上一位女同学比较活跃,做事有热情,语文成绩也不错,于是就让她当语文科代表。此后,她也很负责任,并没有什么差错。某天上课,她不时和同座的女同学小声讲话,我几度打眼色,她依然如故,后来,我觉得她太过分了,太落我的面子了,于是,我大声地、严厉地、毫不客气地批评了她。第二天,她没来交本子,却叫别的同学拿来;又过了一天,她没来领回本子,依旧叫别人来。这回,我觉得她是在生我的气了,想不干科代表这工作了,一怒之下,我找了另一位同学,让她来当,并在第二天上课时突然宣布了这一决定。我看到,在当时,她只是红着脸,低着头,没说什么话。

几天过去了,我以为这事就这样了结了。一天,我发现在她交来的练习本中夹有一张纸,是她写给我的文字。她写道:陈老师,那天你批评我,其实很对,我一点也不怪你,玲玲是班的文娱委员,下一节课要练习唱歌,准备元旦歌咏比赛,她还没确定唱什么歌,要我给她参谋。但不管怎么样,我们是不应该在上课的时候议论这事的。至于之后两天,我也不是消极对待工作,而是我的手扭伤了,所以请别人替我交本子取本子。其实,我是很乐意当语文科代表的,我曾把这事告诉爸妈,他们也为我高兴

原来,是我错怪了一个学生!我深入地想,我可以体会到,她的心一定受到很大的伤害!家长会认为她失职,同学会认为她小气,而这仅仅是我因一时的生气,继而又不作认真的调查研究所弄出来的!再从根源上检讨,则是我还没有和学生真正做到人格上的平等,没有过多地考虑到学生的感受,这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我应该永远记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1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可贵的人格平等
    平等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美好理想。平等应是各个领域的平等.理应包含有教育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劳动的平等、权利义务(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现代的真正人格平等才能得以实现。但是最可贵的平等则是人格平等。什么样的人格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呢?两则小故事可以一说。当今以色列著名作家奥兹激烈主张巴、以和解、和平,强烈反对政府的强硬政策。某日,以色列总理奥尔默特邀请他喝咖啡,讨论问题。以我等观念,即使平日有政见不合,在政府首脑面前总还要唱唱赞歌,赞颂总理英明决策吧。谁还敢当面与国家总理唱对台戏?可奥兹同总理喝咖啡喝了一个多小时。却是激辞一场,然后扬长而去。就是这位作家在乘车的时候.出租车司机认出了这位作家名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你的意见.且滔滔不绝阐述自己的观念.而作家只有老老实实听的份儿。从国家总理到名作家.再到一个普通劳动者.身份不同,地位不同,却自然地以平等的态度来交流和讨论内心真正
    2023-06-08
    100人看过
  • 监护人与学生关系怎么写
    监护人是学生的父亲、母亲或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等。一、父母的财产怎样继承父母的财产继承: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因此,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首先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当然要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比如父亲死亡,要看爷爷奶奶是否活着,母亲死亡,要综合考虑爷爷奶奶是否活着。二、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爷爷奶奶是不具有探视权的,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探视权是指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权力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所以探视权是父亲或者母亲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双方实施,其他人包括爷爷奶奶都是不能享有这项权利的。并且爷爷奶奶也不能代替父亲或者母亲来行使探视
    2023-03-13
    317人看过
  • 金钱、人格平等
    说到金钱,或许不适合在论坛用文去表达出来,因自古它就跟俗相连,譬如视金钱如粪土之类的话比比皆是。金钱虽俗但人们需要它,离不开它,今天我就来俗气一次,就论坛这个平台闲谈一下金钱与人格平等的观念。钱是纸币,也是一个人拥有财富多少的一个标志,于金钱本身来说没有高低贵贱。如你是个清洁工,每月报酬六百元,一个白领每月的报酬同样也是六百元,那么它的效应是一样的,金钱在每个人的口袋里都是同等,绝不会因为你的身份高贵就能把那六百当成一千。只是得对这纸币抱有一种平常心态,你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张纸,或是一块石头,而不要把它视为神,这样才不会把钱分为干净或肮脏,为了生计可以赚取它换来自己所需,失去它的时候也不要痛不欲生。在刚步入这个行业的时候,授课老师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细节我不记起了,但内容我到是铭记在心。说的是犹太人的一个公众演讲,这个演讲者为了证明金钱在任何时候身上都是同等的,他拿起了20美元举过头顶,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劳动时间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关系吗
    小刘是一个体经营店老板,从事糖酒批发行业。前些天,一家餐饮企业与小刘达成了长期供货的意向,小刘想拓展业务,因此紧急招用了2名配送工。但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们才上一天班,那家餐饮企业却通知小刘,因情况有变,先暂时不需要配送,原订的合同取消。这下急坏了小刘,事没有成,多请的两个工人可是处处都是要钱的。随即小刘向2名工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名工人表示同意,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2000元的一半,向他们支付1000元的经济补偿,小刘不解,难道只上一天班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法律人士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
    2023-06-01
    325人看过
  • 真正实现与孩子在人格上的平等
    一真正实现与孩子在人格上的平等家长与孩子的区别有性别上的、年龄上的、知识上的、阅历上的、能力上的、经济收入上的惟独没有人格上的。受封建社会君臣父子观念的影响,中国的父母与子女、长辈与晚辈、成人与孩子从来就与平等两个字不搭界。所以尽管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的观点早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专家们为给孩子们争得平等权没少呼吁和呐喊,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家长们对于平等理解有误,无限提高孩子的地位,维护孩子的权威,对孩子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在家里孩子的话就是圣旨,孩子的要求就是命令,家长必须执行。有人也许会说这是极个别现象,但我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娇宠,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曾经有一次家访,正赶上一家三口在吃晚饭。吃到一半时已经上初一的孩子顺手拿起一个苹果就啃,我说了一句:饭没吃完怎么又吃上水果了?你爸妈也不说你呀?这个女儿立即冲
    2023-06-08
    338人看过
  • 房屋私权平等保护与拆迁效率的关系
    在立法中,“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被视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三个目的之一,而且常常是首要目的。显然,在这里,私权平等保护与追求“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平等与效率的矛盾。效率是什么?效率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率的价值判断首先是经济学上的判断。而经济学上的判断对法学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谁都不能不知道或者注意到经济学的法则,因为它们实际支配着法律与立法对象的很大部分”,“法律的内容,有很大部分是关于经济的事件,因为法律是一种量器,是利益效用及财富的比率。”从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效率概念与对经济生活中所有成员福利状况的关切有密切联系。根据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1848-1923年)极有影响的“帕累托最优配置”理论,如果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任何他人境况变坏的条件下使得自身境况变得更好,那么就必须关注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使得自身境况变好的惟一途径
    2023-04-23
    148人看过
  •  监护人如何与受种者建立关系?
    监护人分为四种,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任何一种监护人的确定和监护内容,都和户口没有关系。户口只是户籍管理的需要,或者只是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地。监护人是指负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人。依据监护权取得方式可以将监护人分为四种,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一种监护人的确定和监护内容,都和户口没有关系。户口只是户籍管理的需要,或者只是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地,如果需要迁户口或者需要上学等事项,也是监护人很小的一部分工作内容而已,二者本质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监护人分类及职责根据我国《民法
    2023-11-02
    189人看过
  • 公民在人格上的平等
    法律综合知识
    刘作翔: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我所理解的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关键是指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我们要在全社会强调和树立这一意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现实的等等各种原因,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现实。我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别。每一个社会都有贫富差别。但这种由于财富及地位的差别不能导致人格的不平等。我们说人可以有贫富之差,但不可以有贵贱之分。这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封建等级制社会的根本点。在现代中西方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有住豪华别墅的,也有住蜗居的;有开豪华小车的,也有靠双脚踏车的或步行的;有每天山珍海味的,还有少数未达温饱、尚不富裕的。所有这些差别,都不能构成人格上的差别。我所讲的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是指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2023-06-08
    259人看过
  • 追求彼此人格的平等
    人与人是平等的,这是处世交友的出发点。松下电器公司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曾经说,总经理必须兼任替下属端茶的工作。当然,他的意思并不是真的要亲自端茶,而是说,身为领导者,不能虚无缥缈,而应与下属保持平等,让他们感受到一些实在的东西。比如,老板对员工不能说:喂,某某你去做件事。应该改为:对不起,麻烦你做这件事。看见尽责尽职的员工,应该满怀感激地说:真是太辛苦你了,请喝杯茶吧。这就显得相处平等多了。松下幸之助无疑是深通为人处世之道的人,他知道,越是小人物,越是需要平等。因为小人物也有自尊心,却没有被人追随吹捧的机会,所以他们对别人的态度会非常敏感,他们内心有没有平等的感觉,将大大影响他们的情绪。玛丽·凯曾经在一家公司当业务员。有一次,她参加了整整一天的销售训练课。课程结束后,由总裁做激励演讲,然后一一和大家握手。玛丽·凯怀着异常激动的心情排在队伍中。终于轮到她了,但总裁却连正眼都没有瞧她一下,冷漠甚至
    2023-06-08
    228人看过
  • 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如何确认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少数生母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1、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2、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
    2023-08-17
    211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主体平等吗?
    法律综合知识
    律师解答:平等。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双方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互相选择的权利。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24-05-02
    386人看过
  • 价格总水平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
    价格总水平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1)价格总水平取决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比例关系;(2)从长期看,决定价格总水平的是总需求;(3)从短期看价格总水平是由总需求和总供给共同决定的。如果总需求的增长速度快于总供给的增长速度,价格总水平就有可能上升;反之,如果总需求的增长慢于总供给的增长,价格总水平就有可能下降。
    2024-08-26
    78人看过
  • 离婚后能否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
    起诉离婚后是不可以和别人同居的。离婚判决书生效前,男女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仍需履行相关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在诉讼离婚阶段有同居者,则是对婚姻的不忠,另一方能够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费。婚姻的真正终结是指法院判决双方正式离婚,离婚判决书上诉期届满,双方婚姻状况为离婚,才可与他人共同生活。同床不同房两年后能够起诉离婚吗可以起诉离婚,但同房不同床不是法定可以离婚的条件,也不满足分居两年可以离婚的标准,法院是否判离具体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在感情确已破裂情况下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可能在调解失败后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包括:一方出轨同居、一方有家暴行为、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
    2023-07-16
    417人看过
  • 中国人寿与GE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通用电气公司(GE)在上海签订了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和GE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杰夫•伊梅尔特(JeffImmelt)出席签字仪式并分别致辞,中国人寿副总裁万峰和GE公司副总裁、东北亚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庞德明(SteveBertamini)代表双方签字。双方领导认为,中国人寿与GE的合作是两个全球500强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双方具有各自独特的资源优势,存在着难得的互补关系。两家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必将进一步强化原有优势,拓展未来发展空间,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此次备忘录涵盖多方面内容,双方将寻求和探索在金融服务、投资和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机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表示:近年来,中国人寿紧紧抓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良好机遇,取得了引人瞩目的长足发展,实现了一个又一个重大跨越,不但牢牢占据了国内市场
    2023-04-23
    25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民法中的主体是平等关系,那么与是平等关系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6
      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
    • 毕业生与半工半读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
      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实习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该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建立雇佣关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的区别。一、两种关系的主体不同,即劳动关系的一方必为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而作为雇佣劳务关系来讲,除了劳动者一方外,另一方可以是前述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范围要比前者的范围大。二、两种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
    •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4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勤工助学与实习的区别。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
    • 监护人与学生关系是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4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