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敖女士因客运合同纠纷将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敖女士诉称,2006年5月31日上午,原告乘坐394路370065号公交车,在车上与一男乘客发生纠纷,被该男乘客殴打。后原告对售票员称自己被对方打坏了,要报警。售票员答复自己不能限制乘客的自由。当车行至紫竹桥南站时,售票员将车门打开,该男乘客下车。原告经诊断:脑出血、颈内动脉闭塞,住院治疗12天。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5月31日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保证原告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原告受到第三方不法侵害时,被告有救助和妥善处置的义务,但被告的司乘人员却麻痹大意,不采取果断的方法救助和处置,致使加害人逃之夭夭,原告也没有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作为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15797.94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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