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地附着物所有权;征用土地获得补偿权;拒绝交地权;获得留用地权;建设用地入股权;恢复耕种权等。
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规定如果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应当将土地补偿费中的部分支付给失地农民。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不要地,那么此款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机动地中划出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那么此款应当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5、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
三、土地征收十六项权利
农村土地征收时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社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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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和听证权?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征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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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征用时有哪些权利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5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如下: 1、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2、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3、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4、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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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农民知情权和被征地农民听证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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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中农民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9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当将预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r2、调查结果确认权。土地现状、地上附着物种类及数量的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r3、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r4、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r5、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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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财产权属有哪些特征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30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分为物权和债权两类。财产权相对于人身权。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权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通常可以用金钱计算;(2)财产权可以与权利人分离,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如转让、抛弃等;(3)财产权可以继承,权利人死后,其财产由继承人取得;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其制裁方式通常为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