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诉讼可以不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8:32:27 430 人看过

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不举证的事项: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离婚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是需要按照提起离婚诉讼一方的诉讼请求来综合考虑和进行审理的,如果双方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视为双方已经自动达成一致意见

,只需要判处是否离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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