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有限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41:19 165 人看过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税收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一、宝安区的吴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税收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二、南山区的孙先生来电咨询: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问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三、南山区的程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分别处理?

地税局林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龙岗区的郭先生来电咨询: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应取得何种凭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福田区的方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现取得股票转让所得,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黄艳映、林琼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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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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