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
但是,依照相关的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只要是本小区的业主,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业主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当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两个,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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