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超过一年没有申请认定的话,将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意思就是工伤认定只能在发生工伤事故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会再受理,但是受伤害者可以通过法律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超过一年后提出的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作出规定,造成各地对“一年”的性质究认定意见不一致,并且目前多数地区认为该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或中止,因而对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打工受伤一年多工伤认定未申请
张德胜自2006年就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海纳公司当搬运工。刚上班的时候,每个月只有1500元,没签合同。后来工资慢慢涨到了每月2400元,合同也签了。2009年3月,张德胜在往车上搬运货物时,由于货没有堆好,突然倒下来砸伤了他的腰。医院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治疗后让他回家好好休养,近期不要干重体力活。张德胜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去找公司,公司让他休息两个月,工资照发。两个月后,张德胜又回来继续上班,由于腰上有伤,使不上劲,单位就安排他当仓库保管员,但工资只有不到2000元。这样一直干到了2010年8月底,眼看公司没有给自己调工作或者涨工资的意思,张德胜就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只同意多给他两个月的工资,别的都没有。张德胜不满意,就来到劳动局咨询,工作人员建议他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
当天的值班律师李科峰认真询问并看过相应证据后,发现张德胜从事故发生后一直到现在,从未申请过工伤认定。律师向张德胜详细说明了相关的规定,并特别说明发生工伤后,必须要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错过了时效就很难再主张工伤赔偿了。知道法律规定后,张德胜非常沮丧,说着说着眼泪还掉了下来。考虑到他家里就他一个劳动力,律师给他办理了援助手续,表示会想尽一切办法帮助他。
律师看了张德胜的诊断证明,判断其受伤并不严重,如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大概也就是十级左右。之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了工伤职工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当即就电话联系公司,希望能与公司协调解决。见面之后,律师向人事主管逐条解释了张德胜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过,律师没有提到工伤认定的时效。人事主管说要向领导汇报之后再答复。律师第二次再到公司的时候,领导亲自接待,提出单位只能给1万元。律师知道,此事必须经过协商解决,如果对方翻脸不再谈判,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张德胜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事实会对他非常不
利。考虑到这些,律师不厌其烦地又向对方解释法律规定,同时说明了张德胜受伤的情况和家庭负担,公司领导表示可以再考虑考虑。当律师第三次来到公司时,领导提出给张德胜两万元的补偿。律师认为这个数额是可以接受的,就征求张德胜的意见,张德胜原本没指望还能拿到钱,得知律师三番五次地找公司协商,竟然还争取到了两万元,他对这个数额非常满意。当天,张德胜就和公司签了和解协议,并拿到了两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
工伤认定一年有效
错过期限权益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什么理由,一年的申请时效都是不能延长的。一旦错过了时效就很难再认定工伤了,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也难以得到保障。
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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