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小,影响不大,不需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实践中有不少诉讼标的额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如轻微伤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抗诉由于时间较长,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便利诉讼,对此类案件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采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2、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可以适用检察建议。调解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理的角度讲,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抗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不属抗诉范围,因此可以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2006年,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了方某申诉的合伙纠纷案,通过审查发现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在没有算清合伙账目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让方某支付数万元的欠款,严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很快作出判决,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确有错误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因这两种裁定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的财产有关,如果法院裁定错误,对于被保全和被执行的当事人同样会造成经济损失,但对这两种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如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则可以缩短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4、对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的裁判可以适用检察建议暂缓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法院执行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的,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法院暂缓执行,防止和避免错误判决、裁定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纠正带来的执行回转困难。
5、对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检法两院对此认识一致的,可灵活采用检察建议,以缩短办案周期。实践中对于涉及法官自由心证行为一般较难监督,如果单纯以抗诉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其效果并不一定理想,但是采用了检察建议形式提请法院自行纠正,可以缓和检法两家的对立情绪,反倒容易使两家对案件处理结果达成一致,顺利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6、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违法问题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如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实体判决,在诉讼中超范围保全被告人财产以及乱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宜采取民事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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