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三)仲裁庭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形式人事争议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而是通过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仲裁庭是临时设立,实行“一案一庭”,它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审理案件。
(四)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仲裁机构只能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才受理争议案件。
2、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采取两种方式审理:一是指定独任仲裁员审理;二是有3—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3、调查、取证。
4、调解。
5、开庭审理。经调解无效的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争议案件,应开庭审理。
6、仲裁裁决。
7、送达裁决书。
(五)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期限有何规定仲裁庭处理争议,一般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审理进行的情况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
(六)什么是调解调解的原则是什么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所必经的程序之一。它是指仲裁机构在争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在调解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事实清楚。二是双方自愿。三是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合法。
(七)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调解书事是人事争议仲裁机关认可的调解协议,是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调解书与生效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的送达作为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送达之前允许当事人反悔。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应结束调解程序,作出裁决。
一、人事争议可仲裁吗
人事争议可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人事关系以及人事关系有关的争议做出公正裁决的行为。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有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但人事争议仲裁不是行政行为。
二、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需注意
(一)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二)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对于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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