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24:22 59 人看过

一、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权利

业主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有的业主就可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此,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住宅居住为由,不缴纳暖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业主专有权纠纷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情形吗

不一定,必须出庭的情形: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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