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民法典》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民法典》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一、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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