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含收购)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一条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
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三年内且在沈*房的,可以申请。
经批准在沈*房的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及驻沈部队在沈*房官兵等可以由单位统一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程序及要件
(一)申请方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WWW.SYSZFBZ.COM)直接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申请、审批要件: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6、其他材料。
第五条采取电脑摇号派位等方式确定配租家庭。经核准备案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的家庭,统一电脑摇号派位。
电脑摇号派位将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建设、房产、民政、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经批准的国家、省、市重点单位科研人员、驻沈部队官兵等家庭,由相关单位负责统一配租。
第六条配租家庭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一年期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第八条政府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委托国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楼层、户型、套数以及物业公司、物业费标准、租金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情况,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报刊以及印制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测算确定。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赁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条款足额及时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有房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租赁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上浮15%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条款足额及时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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