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20生效日期:2001-02-20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机构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是受省政府委托,主管全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科委承担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提出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协调有关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中的事宜。
(二)研究、拟定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制定全省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各行业(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研究、拟定全省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的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四)贯彻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法开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审核上报确权机构;审核全省专利机构,负责专利资产评估,指导专利信息服务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六)管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规范专利广告市场;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及处理有关事务。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知识产权局设4个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财务及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承办全省专利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全省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济、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局行政复议和法律顾问工作。
(三)协调管理处
研究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全省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协调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工作;承担省政府知识产权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省专利工作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指导全省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专利统计及相关信息的预测、分析工作;指导企业及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管理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专利广告出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专利代办处
根据授权负责受理专利申请等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 更多>
-
辽宁省政府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8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辽宁省劳动局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03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辽宁省辽宁省辽宁省2021年赔偿标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12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