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磨清平等2000人,均为武鸣县人。
申诉事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六十代未七十代初举办广西六九二七工程建设,招用申请人等,而区政府拒不依法落实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国家各种优待政策;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申诉近5年,区政府拒不依法答复申请人(拒不作为)。为此,特向你单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依法答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好人好马上三线,备战备荒为人民。申请人于1969年至1974年期间,积极响应毛主席“三线建设要抓紧”的伟大号召,参加广西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广西六九二七工程建设。当年工程的建设,今天已经为我区工农业生产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是为西部大开发、经济腾飞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岁月不饶人,昔日朝气蓬勃的年轻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为六九二七工程付出青春代价;有这样的青年,有党的领导,有什么困难能挡住我们!原预计十年完成的工程,六、七年就顺利完工了。一九七一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三线建设工地时,看到三建设民兵的困境时,说到:“同志们你们辛苦了,现在国家还处在困难时期,将来国家富裕了,党和人民政府不会忘记你们的。”六九二七工程各级领导曾经多次表示党和国家不会忘记你们的。所以,人民政府能体察到曾经为国防建设而奉献出光荣历史的弱势群体。参照陕西、贵州、四川等省政府及有关的各项政策;解决部分三线建设战士实际问题。而大部分6927工程回乡战士,得不到人民政府体贴、关怀。特别是武鸣籍的战士(因武鸣籍团长潭保元在后期犯错误)无人处理后期安置工作。因此,2009年以来,申请人多次邮寄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席等。并推选代表到南宁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申请:
饮水思源,不忘历史,追忆三线。广西在今天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后发赶超、跨越发展,正是凭着“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三线精神的激励。贵州省建成贵州省三线建设博物馆,陕西省、四川省目前正在筹建,计划2015年建成使用。因此,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筹建一所规模不低于上述省份的“广西三线建设博物馆”,在享受幸福生活的同时,念念不忘三线建设者们为广西做出的伟大而无私的奉献。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1954年5月22日政务院批准内优劳[54]字第229号1954年6月12日)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追认为广西六九二七工程建设而光荣牺牲的战士为烈士,并按照烈士待遇予以补偿。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第五条“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因此,四川等省份早已落实政策。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广西六九二七工程建设而造成终身残疾的人予以补助。
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者(自治区人社厅李处长于2013年6月25日接待申请人时也证实当时的政策确有其事)。广西六九二七大部分战士是三年以上工龄,有些甚至八年、九年,根据《桂人薪函199710号》“民办(代课)教师和参加铁路建设民工均属于临时工性质。”的规定,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民办(代课)教师”予以补偿广西六九二七战士养老补助费。这是其一;其二,根据内务部、劳动部内优劳〔54〕字第229号规定的精神,广西六九二七工程是国防三线建设项目之一,属于战勤性质,因此,广西六九二七战士享有与现行退股参战军人的待遇。
上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有理有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1月8日认为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申请人直接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为此,申请人多次到区人民政府信访处及办公厅传达室要求区政府领导接待解释,区政府领导拒不答复申请人,更没有接待申请人。
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人依法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接待,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不但不答应接待,反而动用警力、警车、警具将申请人拖到南宁市郊外“仙葫开发区”强制驱散。
2014年7月11日申请人依法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接待,自治区政府动用警力将申请人拖走,强制驱散。
因申请人林金信(武鸣县太平镇林绿村人)、磨清平(武鸣县宁武镇张朗村人)多次参加上访,自治区政府领导指使武鸣县政府派出干部多次到上述两人住宅进行威胁,阻止上访。
2014年01月14日在自治区信访局第一号接待室人社厅领导承认:当年的工程建设,工程接收单位已给付工程款。可见,自治区政府已将申请人的血汗钱侵吞。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近5年,还于2014年8月4日向你单位提出责令广西区人民政府答复申请人的请求,但至今区政府无动于中。申请人认为:只有切实落实广西六九二七战士的有关政策,抚慰曾参加三线建设的战士,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工同酬的执法理念。自治区政府领导漠视申请人,实际上无视国防三线建设的丰功伟绩,偏低国防建设。为此,特再次向你单位提出申诉,请求你单位如请求事项处理。予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尊严。
请依法处理!
申请人磨清平等2000人
2015年3月26日
13669484489
国家赔偿程序中权利救济的情况
有侵害必有救济,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错误执行受益人的合法权利该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引进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利。具体而言,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可以赋予错误执行受益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比照民法规定,我们可以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第三人界定为同致害的司法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因法院违法执行而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法院违法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财产、法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法院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又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现就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制度在这三种情形下的适用分述如下:
1、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该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
在该情形下,有两方第三人,错误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违法执行的受益人)和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两方第三人的利益存在重合。若法院执行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执行行为的受益人则要返还既得利益,相应的,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则要承担继续被执行的义务;反之,若法院的执行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则该两方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2、法院超标的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引发的国家赔偿。
被执行人为赔偿请求人,与上述第一部分不同的是,在该类案件中,仅存在一方第三人,即该执行行为的申请执行人。
3、法院既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又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引发国家赔偿的情形。
对于该种情形,分两类来讨论:第一,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超标的但同时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若该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则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二,法院超标的执行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也执行了案外人财产。此类执行行为,既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应就各自遭受的违法执行行为分别提起国家赔偿即可。
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参与到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利害关系人自己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参与到国家赔偿程序中来;二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国家赔偿程序。如若经法院通知,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法院就可以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参照民法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调解,也可以参加法院组织的听证、质证,还可以发表辩论答辩意见等等。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裁决该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应当赋予国家赔偿案件第三人上诉的权利,允许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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