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证人保护制度,笔者想到一部外国影片《蒸发密令》,剧中的特工为保护证人,可以帮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号、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从某种角度反映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单薄和不完善。一些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显然,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措施,不具有前瞻性,证人保护的优越性没有体现,因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击报复时,法律同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证人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拒绝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到庭作证比率相当低,虽然与我国公民的一些意识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
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我们应当重视证人的事前保护,逐步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在诉讼前或者损害发生前,对于申请救助的相关证人采取一些特别保护措施。在西方一些国家,他们甚至有专门的司法整容医院、证人避难所等机构。在我国由于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国情等其他因素,决定我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这更加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探索其他的措施对证人进行事前保护。
其次,要注意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出庭作证都是一种义务服役,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证人误工费等补贴,应当看到,这种补贴对于证人的高风险的投入来讲,是不成比例的。
第三,我们还应当特别重视证人和证人亲属的人身和名誉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等权利,在处罚上并没有规定有加重情节,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设定为加重情节,让证人真正享有证人的权利。
-
国家补偿制度亟待完善
120人看过
-
传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制度完善
356人看过
-
检察官遴选制度亟待完善
291人看过
-
许霆取保候审遭拒,制度亟待完善
289人看过
-
电子商务信用制度亟待完善
52人看过
-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亟待完善
339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51、完善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修订情况,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2、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产权保护制度相抵触、违反平等保护产权原则的有关规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
完善时效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如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天津在线咨询 2021-08-12本条法律适应了信息化社会到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对个人信息提供了刑事保护。《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主要是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从国际法治实践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般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宜加快研究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上就是“
-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怎样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1-08-1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现在重点就在于这个“确有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