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救济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40:46 54 人看过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其内在地体现了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时,就是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而且国外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国家用强制力保证交通事故受伤者的救治。而作为被刑事犯罪严重伤害的被害人来说,可能因为医疗机构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造成死亡或者伤残。因此,在构建当前的和谐社会中,国家也应当用强制力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救治。具体操作中,需要解决的是:

第一,资金的建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可以考虑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罚没收入、被告人罚金等建立。

第二、补偿对象一般为自然人。由于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原因而使其生命、身体、精神、财产受到严重侵害,且被害人无明显过错、无法获得赔偿,而且急需救治的人员。对于被害人是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国家应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予以适当补偿而不考虑责任大小,以此体现人道主义。

第三、可以在法院或者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中心,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专款专用。由该中心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相应补偿。同时,补偿申请不应当限定为刑事诉讼被告判决确定有罪后,只要被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侵害而且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救济。

第四、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救济后,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并且通过法定程序,向刑事被告人和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国家通过给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补偿,来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关怀和救济,以此来平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使其恢复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至于因受到伤害而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通过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设想,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被害人向反社会的人转化,从而控制社会违法犯罪总量,建立起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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