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失业保险费的核定与收缴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指“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外资、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为我市失业保险统筹对象。
第三条企业及全部职工均应按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各级失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初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工作。每年从1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在换发新工资手册的同时,携带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报表”、“职工明细表”和《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指定地点办理失业保险费年审核定手续。
凡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均应分别到上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
外资企业按工资审批权限分别到市劳动局外资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办理。
其它企业及驻沈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区、县(市)劳动部门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条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乘以企业职工总人数,年初一次性核定确认。
第六条企业应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缴纳本单位及代为扣缴的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机构也可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并及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区、县(市)于次月10日前,全额划转到市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市失业保险机构统一转存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私营企业持《私营企业失业保险手册》在失业保险机构于每年进行年审时实行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实行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每季缴到市失业保险机构,并同时提供缴费人员名册。缴费来源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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