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监督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1:04:16 392 人看过

摘要: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立法中的称谓虽然不同,但其设置主要都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证有效进行。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中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债权人会议和法院,但是由于它们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分的实现公正和有效的监督。因此,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破产程序势在必行。关键词:破产监督破产监督人一、破产监督人的概念及地位分析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的立法中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美国、新西兰等称为检察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等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等称为检察委员或检察人,旧中国破产法包括现在台湾省破产法称为监察人。不管名称有何不同,它都是指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专门机构,是监督破产清算人的机关。各国法律对于破产监督人破产监督人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制主义,即法律规定在破产时必须由全体债权人选举设立该机构,否则程序就是不合法的,例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另一种是自由主义,即该机构并非任何破产案件都强制设立,设立与否取决于债权人的意志,债权人对此有自由决定权。目前,后者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那么,破产监督人的性质是什么?他在破产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呢?这个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关系到其人员的选任、职责如何正当履行以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相关立法对破产监督人的性质,多采用与债权人自治相适应的,将其视为代表破产债权人利益,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以实现债权人自治的机关,也就是说,它代表债权人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我国学者就如何确定破产监督人的性质,不少人倾向于采用与债权人自治相适应的作为破产债权人利益代表机关的体例。本文认为,该种主张将破产监督人视为债权人的代表,无疑是加大了债权人的力量,容易出现破产中各种力量不平-衡的现象,与破产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不符,是不足取的。破产程序有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各利害关系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对于债务人来说,各债权人在破产中有权要求其已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债务人可能出现隐瞒财产价值或其他不公正偿还的情形;对于债权人来说,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为获取优先于他人的利益,有从事恶性竞争或者破坏破产财产价值构成的倾向性,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设立公正的监督机构目的是保证按公正有序的方式完成债务人资产的处理和分配,有助于破产顺利进行,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的发生,并且在全面、公平的监督之下,才能相对有效彻底地防范破产犯罪的发生,从而取得相对理想的破产实施效果,这才是符合全体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合理选择。若监督人仅代表债权人这一繁杂利益冲突中的一方的利益进行监督,则或多或少地会带有偏私,反而偏离设立监督人的初衷。综上,从我国的国情以及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出发,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应当是超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上而保持中立的,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公正监督的常设性机构。第一,破产监督人是一个常设监督机构。在我国破产的监督机制中,监督主体有债权人会议、法院等。但是,如前所述,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其监督的公正性着某些场合会受到质疑,而法院是国家机关,有自己的日常工作,没有精力对破产事务进行全面地监督。而法律规定破产监督人为法定的监督机构后,他的工作便是监督,在监督的力度上是其他主体不能比的。作为常设机构,应当和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等一样,一旦发生破产事件,便依一定程序设立该机构,选出监督人员。第二,破产监督人的地位是中立的。破产监督人是为平-衡和协调破产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和矛盾,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而成立的。因此,破产监督人须从一定的社会专业人员中选出,与破产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表。同时,如果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时,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对它的解聘与撤换均须依法律程序进行。它的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保证了监督工作不偏不倚、公正的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监督人相关文章
  •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选择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专门监督机构,由它来专门负责宪法的监督职责。1.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宪法监督委员会应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一个机构,它隶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领导,受全国人大监督,但它的地位应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有便于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2.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二是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三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正案;四是对人民法院的宪法诉讼案有再审权限。3.宪法监督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提起的方式宪法监督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应当是主动与被动相结合,以主动为主,它的审查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而发起。其一是自行提起。宪法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
    2023-04-24
    500人看过
  •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我国(以下简称)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正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
    2023-04-21
    205人看过
  •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足
    首先,宪法监督的内容仅停留在在理论上无现实的约束力。这对于宪法监督的功能而言无疑是个缺憾。我国宪法在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上,局限于对抽象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审查,虽然宪法规定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但只限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它方面监督内容很少。尤其是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几乎无从展开,并且对各类社会主体的违宪性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缺少了法律确认与程序保障,现实中宪法监督缺少约束力,使得人们无法清楚的获知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其次,缺乏宪法的专门监督机构。从历史的护宪规律来看,一个重要的趋势即是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的趋势。我国虽然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进行宪法监督,但其并非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由于它同时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故通常来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倾向于自己制定法律是合宪的而忽视对其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以目前人大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特点也不利于宪法经常性的监督。由于会
    2023-04-24
    464人看过
  •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
    2023-04-24
    283人看过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本文主张我国新《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法人破产相比,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考虑自然人破产的特质而需有所创新。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破产原因,自由财产的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自然人的免责制度,破产犯罪以及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
    2023-04-21
    339人看过
  •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现在我国有两种违宪审查模式,即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在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以及违宪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事后审查模式,但在实践中却从来未被用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的主体,只是笼统的把权力交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很窄,内容也不充实;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乏严格的关于宪法监督程序的规定,并且多流于形式,缺乏实行性;我国违宪审查缺乏严惩性,仅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这种力度过轻,便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不利于严格的宪法秩序的建立。另外,对于违宪的界定不清。现阶段理论界的代表观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模式,理论界存在着许多观点。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宪法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其性质,地位和专门委员会相同,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
    2023-04-24
    157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监督人
    相关咨询
    • 我国的法律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
    • 国家权力单位的监督制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5
      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 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国务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3、制裁权。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制裁
    • 设定行政强制有哪些监督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5
      设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包括: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 3、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的监督纠正制度。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设定行政强制有哪些监督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16
      设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包括: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 3、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的监督纠正制度。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