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各种政治体制也都较为健全,其中宪法监督体制也都确立得比较早,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也在逐步完善。只有强化宪法监督,才能确保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效能。没有监督的力量和机制,宪政的运作也将难以为继。笔者的看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审查为主的体制。
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发现违宪条款,有权分别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建议。审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省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认为其违宪,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建议。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重要组成人员、各政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具体行为,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就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分别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因法律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而引起的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根据宪法精神、原则并结合现实需要,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等等。审查方式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并重,既可以积极对以上法律性文件或具体行为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也可以应主体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而进行。
人员组成上,宪法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应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且是政治专家或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当然的委员,现任委员长兼任主任。同时,考虑到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宪法委员会可以招聘提出审查请求的有权主体可包括由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国家机关重要组成人员、全卧性社会团体,一定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公民等.有关专家作为顾问或工作人员。委员的任期应比其他代表长一些,至少应担任两届,以保证宪法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委员的独立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公民宪法意识淡薄,违宪行为大量存在,所以有必要在省级人大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其职权是对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如认为违宪,有权向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权限争端。宪法委员会以会议为其主要工作方式,对合宪审查结果以2/3以上多数通过,以保证宪法监督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对地方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请上一级宪法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与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的合宪审查结果是终局性的,具有不可诉性。
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并不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第一,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最根本准则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这一准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权力运行也应当体现和服从这一原则。第二,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作用。第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享有国家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人大享有上述四大权力的基础上,由专门机构对其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制约,丝毫不会改变其具有的崇高地位;第四,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与人大的具体关系,可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配置,以使其适应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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