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
《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
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
(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2、因建设用地内的建筑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
3、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建筑按规定指标地下只能修建局部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4、地基土为岩基、流沙的项目。
(二)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交纳易地建设保证金后,持有关批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三)三年内,如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超过三年,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于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
1、作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到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征求意见,由部门人防办公室根据本部门防空袭预案及人防建设计划,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表”)。
2、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及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填写的“意见表”,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征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附件二)。
3、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立面图、设备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和通风等设备平面图)及“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核。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附地形图),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结构图,风、水、电设计图,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审毕退还),地面建筑立面、剖面和首层、设备层平面图]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附件三),作为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5、施工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影响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性能时,需另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程序
1、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建设单位提请部门人防办公室及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进行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无甩项、漏项。确因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需缓建的项目,应具备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的缓建证明。
(2)有关竣工图纸,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等资料基本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3)口部防护门、密闭门等“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暂缓安装的除外)。
(4)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验及部门人防办公室初验达到合格标准。
2、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到部门人防办领取并填写“人民防空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四)并随同有关图纸资料,于验收前一周内,提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验。核验时,建设单位应组织部门人防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介绍工程概况、施工质量、隐检情况,以及设备安装试运转情况,参加验收的人员将根据有关施工要求、规范、设计图、验收标准(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现场情况,作出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工程项目达到合格以上,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签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验收证书》(附件五),对不合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经检验合格后,再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证书》。
3、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方能提请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登记卡片》(附件六)报部门人防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存档,竣工图纸资料包括:工程项目计划审批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文件,工程项目说明,图纸目录,总平面图(附地形图、地面管理线布置图),立面图,首层平面图,设备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的全部竣工图纸。
六、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审批程序
(一)有关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仍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现行规定执行。
(二)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需进行工程改造时,其改造设计图纸应经部门人防办提出意见后,连同“中央国家机关改造人防工程审批表”(附表七)一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经部门人防办公室及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验收标准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主流定标准>)合格,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改造验收合格证”(附件八)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七、有关要求
各部门人防办公室要抓紧做好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动协调计划、基建、房管等部门,抓好“结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已建和在建人防工程的检查监督,严格执法;要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所属单位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搞好本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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