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更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1 10:00:06 306 人看过

行政主体在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分为完全改变或部分改变。完全改变是指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改变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改变行为的原因包括:息诉考虑、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现实考虑和社会需要。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改变已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已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现实考虑;

(四)社会需要。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改变的两种类型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改变的两种类型,分别为行政行为撤销和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撤销或者确认其违法;行政行为变更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者补充。这两种类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包括息诉考虑、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现实考虑和社会需要。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改变的两种类型为行政行为撤销和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撤销或者确认其违法;行政行为变更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者补充。这两种类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如何划分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
    2023-06-06
    318人看过
  • 行政行为效力的具体体现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内容如下: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有哪些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2023-07-15
    330人看过
  • 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吗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哪些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
    2023-08-05
    384人看过
  • 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原告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紧密相联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与与其它诉讼的原告相比,其特殊之处突出表现在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即原告的司法救济权,其作用不仅在于启动司法审理程序,而且在于规范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和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依法治国的积极作用。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将所享有的将该司法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我国学术界,对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制说和利害关系说三种。条件说和限制说并无本质的区别,条件即限制,限制了不符合条件的人无原告资格。若上述学说与法律规范相联系,条件说和限制说是从《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4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而来的:利害关系说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的规定而来的。深究三种学说的内容的实质,都和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的问题密不可分,若撇开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
    2023-06-06
    408人看过
  • 第一审行政案件被告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
    行政诉讼是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撤回诉讼。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被告在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审理新的行政行为,原告未撤回诉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023-05-07
    471人看过
  • 主体资格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影响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作了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可见原告标准已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2023-07-07
    16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停止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
    2023-03-31
    116人看过
  • 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提起诉讼,哪些是具体行为行为?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
    2023-04-28
    83人看过
  • 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吗?
    昨晚读了几页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第一章,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王正斌撰。在文章的最后一段,书中写道: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政主体为了避免被诉,讲本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比如,某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只有一家,县政府与该企业有纠葛,县政府为了整治该企业,规定说本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每月要缴纳利润50%的管理费。作者认为,这一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无疑,但是从价值判断的法律政策上来考虑,在实践中可以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那么,究竟是否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我认为,至少从作者所举的例子来看,这样的行为是不存在的。首先,依据作者观点,由于存在行政行为理论上一分为二的截然划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不会允许出现这样的例子。其次,抽象行政行为要产生效力,必须具体化,即针对个别行对人进行个别意思表示。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
    2023-06-06
    242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一、行政复议后怎么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部分,申请复议后仍然部分,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做到以下几点。1,确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确定被告比较复杂。(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
    2023-02-16
    53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具体行政行为。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可知,行政许可是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选项B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C正确。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
    2023-05-04
    341人看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主体辨析
    复议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大致一样,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做出的,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均以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③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赔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基本一致原行为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驶职权的,则由做出撤销决定的为被告(这里仅指请求国家赔偿时的情形)共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数个行为主体为被申请人、诉讼被告同理,由数个侵权行为机关为共同赔偿机关(连带)④复议机关,一般规律都是被申请人上级机关②但是有以下例外:(1)省部级机关,包括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由本机关组织复议(2)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复议机关是该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机政府复议案件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为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亦是原侵权机关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①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和
    2023-04-24
    424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的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具体行政行为[1]除在行政诉讼中成为被诉的对象外,还能作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的,司法中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也少有专门的涉及。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时,其证据种类属于公文书;其证明方式应采用推定或司法认知。不仅如此,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提出异议,或者法官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力产生怀疑时,除必须以刑事争议的解决为前提时应以刑事诉讼优先外,原则上应首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证据、公文书、推定、司法认知。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权得以真正建立是从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创立“三权分立”学说以来开始的,尽管洛克和孟德斯鸠对国家权能所进行的划分不完全相同,[2]但他们的权力分立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和理论对西方国家的国家机构的架构起到了决
    2023-06-06
    3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时效具体分为哪些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时效一般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先申请复议后起诉的,诉讼时效则是十五日);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例如不动产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超过二十年)。行政诉讼时效具体分为哪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
    2022-07-20
    17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9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
    • 如何撤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影响行政复议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 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2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对因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程序变化作出了以下规定: 1、被诉行政机关既可以在第一审期间也可以在第二审期间
    •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可以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