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指出,将对现有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该规定执行日期为:行政区划确定之日。
此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划分共分为三个等级地段,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地域;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该《通知》指出,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新的税额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30元;二级地段:20元;三级地段:10元。该新规自行政区划确定之日起执行。
调查资料显示,之前执行的石家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标准,是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中“地段等级划分”也是三个地段。与上次不同的是:最新“等级划分”标准中的三级地段特别点出了石家庄新增的3个区域: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此外,最新的“税额标准”与2012年的“税额标准”相比,三个地段税额标准几乎都是“翻倍”增加。2012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5元;而最新的“税额标准”:一级地段:30元;二级地段:20元;三级地段:10元。
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规定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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