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三年了,从没休过年休假,请问这种状况还要持续多久才能得到纠正?”近日,在我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刘先生致电本报,质疑自己的年休假权利被单位剥夺。记者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个旨在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国务院法规,实际在我市执行得很不理想。为了保障公民此项权利,国家又出台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人数不得超出总人数的5%.
过半受访者不知年休假啥味
“想请个年休假怎么这么难?”刘先生说,他在市内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已有三年时间,但从未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单位更未支付300%年休假工资报酬。自己曾几次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递过年休假申请,但始终未得到批准。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像刘先生这样不知年休假“啥味”的“上班族”不在少数,过半受访者都称从未休过年休假。
对于以工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来说,带薪休假是一种“奢侈”。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广大职工开始享受到这种法定“福利”。然而,对于很多职工来说,带薪休假是“镜中花、水中月”。
“听说过年休假,但别人都没休过,我也不敢休,除非不想干了。”在市内某设计院工作的文女士说,设计院工作特别忙,自己的工作岗位又是定岗的,不可替代,自己休假了,就意味着工作要中断,这显然在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单位,是不可能实施的。
事实上,不能休假、无法休假的理由无外乎以下几种:竞争激烈,怕砸掉饭碗;工作繁忙,脱不开身;薪水要打折扣;领导都不休假下属岂敢休假……正是这些原因,让不少上班族觉得年休假可望而不可及。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文件。”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纯权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相关法规还专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问题进行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按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相关政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劳动部门:未休年休假应予补偿
我市一家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的公司老板说,他从没接到过雇工的“休假申请”。雇工都是干一个月给一月工资,实在想休也可以,但是休一天扣一天工资。“周末加班都不给加工资,其他时间休假还想带薪?老板肯定不答应。为了这个饭碗,还是别提什么休假申请了。”可以听出这家公司员工的话中有多少抱怨和无奈,但它的确反映了我市绝大多数私营企业职工的心声。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项权利,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及时给予300%的工资补偿。”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说,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300%报酬的,由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少受访者认为,这个旨在保障公民休息权的法规要想得到彻底落实,离不开政府从上到下的督导力度的加大。
带薪休假和不带薪休假有何区别
一是带薪休假工资正常发,不带薪休假,要从按照正常计算的日工资和休假天数扣除工资。
二是带薪休假的时间如果安排上班,属于加班,而且每天工资是正常日工资2倍(年休假)或者3倍(法定节假日),但是不带薪休假,如果你上班了,应当销假,上班时间也只是发正常的工资。
带薪休假实行措施
其一,依法强制执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如果仅仅是鼓励,并不能真正树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权的尊重。带薪休假作为法定权利,必须要有刚性支撑,依法强制执行。“任何剥夺职工带薪休年假的行为都是公然违法,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把它纳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一票否决。”
其二,细化相关规定。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赔偿金,但具体标准语焉不详。有必要制定一个量化标准,比如规定为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五到十倍,从而让违法成本清晰可见,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制约用人单位;同时,应休未休的比例应有上限,比如规定不得超过5%,防止机关单位将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货币福利发放,增加财政负担;防止企业通过利益交换赎买员工休假权,背离休假制度的初衷。
其三,监管主动作为。必须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劳动者个体很难为带薪休假向用人单位较真,需要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其维权。在国外,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眼下,我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介入,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帮助其讨回公道。
轻微伤工伤可以按照具体的伤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且可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带薪休假工资正常发,不带薪休假,要从按照正常计算的日工资和休假天数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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