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案由具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5:51:39 265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立案案由介绍

所谓民事诉讼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关,直接关系到审判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奉行当事人主义,不存在立案受理的问题,当事人只要来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手续。而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我国法院的立案庭严格把守“立案受理”这道关卡,以“没有案由”或者“案由不正确”为由,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之于法院门外。诉讼是纠纷的解决机制之一,对绝大多数国人而言,也常常是穷尽其他解决办法之后的选择,通俗地讲,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想“打官司”。站在民主与法治的高度来说,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立案是开启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非“要有案由”,而且非“要有正确的案由”,这道门槛是不是高了?这样,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是不是会成为空话呢?

二、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援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例。该做法实际上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110条规定了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即,当事人起诉只需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需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相关;受理条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可。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起诉要写明案由,人民法院将案由强推给当事人填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为确保这一任务的完成,《民事诉讼法》第8条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便民原则。《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党“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政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便于纠纷的解决,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均应立案,而且立案庭只需从形式上审核原告提交的材料,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立案必需“案由”且要“正确的案由”,岂是“便民”?简直是“与民为难”。

二、民事诉讼立案案由规定

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涉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涉案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经过7年多时间的试行,发现不能适应新的民事案件,又组织法官、专家、学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于2008年2月4日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规定了十大部分四级三十类361种案由,如下:

1、人格权纠纷:一类,9种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两类,20种

3、物权纠纷:六类,35种

4、债权纠纷:四类,65种

5、知识产权纠纷:三类,33种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两类,4种

7、海事海商纠纷:一类,46种

8、与铁路运动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类,12种

9、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九类,96种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类,4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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