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的理论依据与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44:55 419 人看过

所谓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几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一致,几种民事责任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就是发生机动车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的结果就是两种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权利人将获得双重的赔偿,有反损益相当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机动车保险应属于财产保险。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要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

3、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的介入。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其性质通说为债权移转说,即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产生的原因或者说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或称受害人)获得应有的补偿。当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时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有权从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不能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而使得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保险责任中的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双重补偿,以致超额受偿。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既然是补偿损失就不应当允许被保险人从中获利。否则,将有悖于保险的宗旨。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比如供电部门没有按照安全标准供电,或违约中止供电,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再如直销商提供缺陷产品,致买受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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