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16:20 294 人看过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87)水电电生字第84号

【发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1987-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电子振兴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通知

(1987年10月20日(87)水电电生字第84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七五”期间电力供应基本实现“控制到户”的指示,水电部、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电子振兴办制订了《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委(计经委)要组织电力部门和三电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自下而上地组织制定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规划。规划要根据电网的结构和负荷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控制方式和分期分批实施计划。“七五”期间被控负荷力争达到该地区负荷的70—80%。规划要处理好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的关系,负荷控制系统与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关系,加快实现电网调度(特别是地区调度)自动化的步伐。规划内容应包括控制方式、技术经济分析、资金来源、投资数量和使用各类控制装置的名称、数量以及分期控制目标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五”期间推广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规划,请于1988年3月底前报水电部、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电子振兴办(各一份)。

北京引进的音频控制装置,要抓紧完成投入使用。沈阳引进无线电控制装置和济南、石家庄采用国产音频控制装置以及郑州、南通采用国产无线电控制装置的试点规划,分别请沈阳市经委与东北电管局和山东、河北、河南、江苏省经委(计经委)与省电力局组织审定后,于今年十一月底前上报(同前)。

二、实施规划的步骤和要求

1.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不包括拉萨)、直辖市,及大连、青岛、重庆、苏州、无锡、常州、厦门、桂林等城市,在“七五”期间要实现“控制到户”,其它地区也要基本实现上述要求。

2.用电变压器容量在五百六十千伏安(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为五百六十千瓦)及以上的用户,1989年上半年完成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任务。其中,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要在1988年完成。

用电变压器容量在五百六十千伏安(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为五百六十千瓦)以下的用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下限容量,在1990年前安装适当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3.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四大电网内,由国家下达计划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1988年上半年都要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其他电网的重点企事业单位,1988年底完成安装工作。对经常超计划指标用电的单位必须先行装用。

4.年供电量在一亿度以上的县供电线路,1988年上半年完成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任务。其它由国家电网供电的县,在1989年安装完毕。

乡镇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1990年做到定时或定量控制用电负荷。

5.各地区要按时完成“七五”期间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规划,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逐步做到限电不拉路。要求1990年不拉三十五千伏及以上线路,基本上不拉十千伏线路。

三、目前,各地用电管理业务大量增加,用电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请各主管局适当予以调整补充。

为适应无线电控制电力负荷技术的发展,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专用频段,由水利电力部负责组织编制各地区的频率规划。

附: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文)和《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2〕78号文),对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以下规定:

一、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系指能够控制或监视电网及用户的用电负荷、电量的各种仪器和装置,包括时控开关、电力定量器、音频(含工频、载波)控制、无线电控制、各种遥测遥控设备,以及用于跨省和跨地区电网联络线潮流的监控装置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由国家电网供电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旅游宾馆,商业等单位)都要在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保安电源不要接入跳闸回路),切实落实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要求“七五”期间,基本实现“控制到户”、“不超不限”和“谁超限谁”的原则,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逐步做到限电不拉路。

三、任何地区和任何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均不得借故拒绝安装或擅自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退出使用。否则,当地三电部门和电力部门有权对其停止供电或处以罚款。新报装接电的用电单位,必须在接电之前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否则不予接电。

四、用户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后,在计划用电指标内用电,电网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不应拉闸停电。否则,供电部门要按合同规定赔偿用户损失。在已实行分时电价的地区,被控制在电网低谷时段的用电负荷,应按低谷电价计收电费

五、电力负荷控制技术装备的供应要立足国内,有关部门要总结国内试点经验,并借鉴引进技术,为我所用,加快研制和发展适合我国需要的音频(含工频、载波)和无线电控制等先进的集中自动控制设备。由水电部同国家机械委和电子工业部组织制定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的技术规范,并进一步制定技术标准,要尽快做到产品定型。制造部门要按规范、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或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六、在音频和无线电等集中控制设备尚未定型批量生产以前,为使“七五”期间电力供应基本实现“控制到户”的要求,各地区可根据电网负荷的情况和设备供应的条件,先安装使用电力定量器或时控开关等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配合电网的遥测遥控装置,控制电力、电量,防止超计划用电。

七、实现用户自我控制,是控制电网负荷的基础。各用户都要把用电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区别不同负荷的性质,使用适当的设备进行监控。要安排好避峰和事故控制负荷的序位,以备调峰或电网事故时,按序限电。供电部门要确保用户的保安电力需要。

八、加强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管理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要组织力量,配置必要的修校设备和交通工具,制定运行检修和管理规程,做到定期检修,定期检验和保证修校质量,使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可靠地工作。凡运行中的负荷控制装置发生拒动或误动,都要查明原因,及时修复。

为适应用电管理的技术进步,各级电力部门要做好职工的技术、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1987〕25号文规定,超计划用电加价的收入应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足部分可由供电贴费、更改资金解决。用户内部的控制装置和改造开关设备(包括执行机构)、线路等所需资金,由用户自行解决。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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