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原告系一生产花炮的民营企业,被告屈某为从事花炮上药的技术人员。2008年2月被告到原告厂里工作,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以工作量计算工资。2009年1月1日,被告在工作时,因工作作坊爆炸,导致被告受伤。2009年5月15日,被告之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即于2009年8月7日提起雇员受害赔偿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2009年11月16日被告向祁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评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2010年4月7日,被告向祁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各种工伤待遇计97829.20元。原告对此不服,认为被告从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日止,误工时间只有四个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911元,仲裁裁决认定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052元高于被告的实际工资。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只支付被告各种工伤待遇20042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工负伤,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金,应当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费用。原、被告对仲裁结果“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单位应缴养老保险金”四项内容均无异议,表示认可。对双方讼争的误工期限、以及被告的工资标准问题存在分歧。按照法律规定,误工期限只能计算至被告第一次伤残等级评定时止,为四个半月时间,双方争执补偿标准即工资基数,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大约一年时间,而原告只能提供三个月被告签名认可的工资表,提供的工资表不完整,又对被告自行记载的完成劳动量显示的月平均工资3041元不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资表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以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66元为被告工资基数,计算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因工伤享有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祁东县法院遂依法判决终止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各种工伤待遇合计52232元,依法维护了劳工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工权益也要保护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使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有了依据。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个笼统规定,给现实中处理劳动纠纷造成了困难。因为它只强调签订劳动合同(指书面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没有给如何认定、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任何规定。而从现实看,大量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
从法理来讲,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事。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把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白纸黑字,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为用工者提供了劳动,用工者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如果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成立,那等于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剥夺。
有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裁决。事实上,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约定的权利义务,而法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的约定就不存在了。比如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用工者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等,并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就可以取消。
多年来困扰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因为用工者与民工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又常常以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为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这种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惟一依据的做法,既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行动,也放纵了无良用工者,他们以没有合同便无劳动关系为借口,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动关系变得简单了。这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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