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审议涉外法律和涉外条约的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以及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等。
主任委员是国家级别的,副主任委员是副国家级别的。常务委员虽然没有明确的级别,但是他们大多都是一般正部级退休干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有关涉外法律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或废除条约、协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国务院的涉外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涉外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以外事委的名义或其他适当形式,就涉华重大问题对外表态等。
全 国 人 大 外 事 委 员 会 设 立 于 哪 一 年 ?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对外事务,包括制定和实施全国人大对外事务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研究、审议和拟定全国人大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全国人大对外事务的重大问题等。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对外事务,成立于1981年。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涉外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以外事委的名义或其他适当形式,就涉华重大问题对外表态等。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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