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40:17 459 人看过

形成权概念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特点是:

1、在行使上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可以单独行使权利,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2、单方意思到达对方后生效,行使形成权意味着可以撤销但不能撤销;

3、形成权不能与附属原权分割而单独转让;

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斥期,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主要类型有: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遗产权和干预权。

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诬告陷害罪的定义及其意义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客观必备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投递材料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既可以是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告发。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案,实质上
    2023-07-02
    159人看过
  • 老赖的法律定义及其影响
    老赖会列入失信名单。老赖指的是欠他人债务,有能力偿还但是不偿还的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赖的财产,以履行法院的判决书。老赖不还钱并且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若是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对老赖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影响的,若是判决没有履行完毕的,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老赖对于孩子有什么影响从相关规定来看,对于“老赖”的限制,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表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有何影响,也就是并未限制其子女的就业来作为惩戒的手段。禁止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尽快还债,接受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教育条件,此举并不剥夺子女的平等教育权。因此,“老赖”子女不能上大学的说法,更是无从说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
    2023-07-01
    103人看过
  • 中标通知书及其法律意义
    (1)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是中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2)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承诺,因此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6-10
    130人看过
  • 隐私权的“公法俘获”及其意义
    【摘要】隐私权往往被视为最具私法特性的权利。在英美普通法学和我国私法学中,其性质、内容、保护方式乃至表述话语都极具私”的色彩。但隐私权的私法实践却难以令人满意。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隐私权的公法特性日渐凸显,出现了隐私权的公法俘获现象。这类公法俘获现象不仅提示了新型的公私法关系,更对反思公法学基本问题乃至公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良好契机。【关键词】隐私权;公法;宪法权利;公法学基本问题【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0【正文】所谓公法俘获”,描述的是某些传统私法关系转由公法调整,或公法介入某些私法问题的现象。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公法对私法的优越地位,而是提示着公私法关系的新维度。在权利领域,公法俘获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曾谈到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的俘获”现象。这种俘获或者表现为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来约束民法秩序”,或者表现为有待于填充内容的主观公共权利在私法上的
    2023-05-02
    74人看过
  •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内容提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自愿地解决它们之间争议的方法。按照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使用的语文等事项,作出约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各种事项作出的约定中,其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英国著名国
    2023-06-12
    248人看过
  • 隐私权的“公法俘获”及其意义
    【摘要】隐私权往往被视为最具私法特性的权利。在英美普通法学和我国私法学中,其性质、内容、保护方式乃至表述话语都极具私”的色彩。但隐私权的私法实践却难以令人满意。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隐私权的公法特性日渐凸显,出现了隐私权的公法俘获现象。这类公法俘获现象不仅提示了新型的公私法关系,更对反思公法学基本问题乃至公法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良好契机。【关键词】隐私权;公法;宪法权利;公法学基本问题【写作年份】2010年【中图分类号】0【正文】所谓公法俘获”,描述的是某些传统私法关系转由公法调整,或公法介入某些私法问题的现象。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公法对私法的优越地位,而是提示着公私法关系的新维度。在权利领域,公法俘获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曾谈到宪法基本权利对私法的俘获”现象。这种俘获或者表现为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来约束民法秩序”,或者表现为有待于填充内容的主观公共权利在私法上的
    2023-06-01
    22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名誉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1)名誉权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并不是指个人的自我评定。 (2)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也会有各种社会评价,并因此带来相关利益,也是名誉权的主体。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
    • 抚养费的定义及其意义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9-30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法院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
    • 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不论形式如何,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特点是债权人作出让步,承担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或提高债权的安全度。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 犯罪构成的意义及定义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 犯罪中止形态的基本特征及其意义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6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