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所在,而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所以《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这一点无疑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
在由主体资格人手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之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均可作为参照标准。
这里要强调的是:越级承揽工程是建筑市场中常见的现象,也被诸多建筑企业作为充实业绩、争取提升自身资质等级惯用之手段,此前有的地方法院也有认可这一现象、默许支持的做法。但是应当看到,这一现象与建筑立法以及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实务的根本宗旨与目的——严格施工主体市场准入以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对立,必须按照现有规定对此类裁判标准予以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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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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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相对无效的哪些合同绝对无效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1以下是关于哪些合同相对无效的,哪些合同绝对无效的相关回答: 从合同的相对效力原理出发,对无效合同应当做非常严格的限制。既然合同一般不会具有涉它性,不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就不能轻易认定无效,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同时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合同生效产生两个请求权的效力,因此,要在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结合关系的基础上,认定此种请求权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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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有效对待措施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6法律对无效合同有效对待规定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