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是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要以产权证件上登记的名字为准,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是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实际取得受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时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实际转移时间,并不是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应当进行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签订协议和办理登记手续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产权不属于农民,所以是不可以进行买卖和处理的,因此不可以公证还没必要进行公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程序一般只能适用于商品住房进行的过户处理,另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费和过户时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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