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深圳市物价局向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7号),称《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金额不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部门是按照争议金额即申请人请求的数额来收案件处理费,而申诉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争议金额即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确定的数额来计算案件处理费。由于《管理办法》对实际争议金额应如何确定没有说明,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省物价局收到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后,将《请示》转我办提出答复意见。
2005年3月3日,省仲裁办向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答复意见的函》(粤劳仲办函[2005]4号)全文如下:转来《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确定的数额;而是指申请人为规避应缴交的仲裁费用,故意降价仲裁请求数额,或仲裁请求数额不明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高于申请人仲裁请求中提出的数额,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即是实际争议金额。
2005年3月7日,省物价局向深圳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96号)全文如下: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实际争议金额的请示》(深价管字〔2005〕7号)悉,经会有关部门研究,现复如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不是仲裁结果所确定的数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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