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陷阱是指卖方利用传递商品价格上涨信息和人们对涨价的不安情绪所投的诱饵,将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到价格上来,从而使买方忽略对其他条款的讨价还价。
(一)“黑”箱定价行为。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但对附带性、相关性、售后环节消费项目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如一些酒家常运用所谓“特价”来招徕顾客,宣传“龙虾仅68元一斤”,但小菜10元一碟,根本不问顾客需不需要,就上上来了,其他菜也不报价。又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代理商对商品房价格按规定公开明码标价,但对售房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配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采取了“黑”箱操作方法。一些购房户反映,“买得起住不起”,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假冒政府价。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带有一定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在制定属经营者自主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谎称这一价格是政府定价,从而使顾客被迫接受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低价标价,高价结算。少数商贩用低价招徕顾客,使用各种欺诈甚至威胁手段要顾客高价购买。
(四)虚高定价,再讨价还价。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品牌认识有限,对商家标明的价格是高是低难以正确判断。一些商家把售卖的商品价格标高一二倍甚至数倍,然后再与消费者讨价还价,吃亏的往往是消费者。
标价陷阱
(一)假明码标价。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份,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所标明的重量。一些店铺的商品其实不是某地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地的产品;不是进口产品,却标明是进口产品;不是某品牌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品牌的产品。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明明没有产权证,却谎称有;一些餐饮、娱乐企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但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
(二)模糊明码标价。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隐晦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识,使人误解,诱导他人交易。如小贩卖苹-果时,标价1元1斤。诱骗消费者购买后,却按1.9元价格结算。消费者问他时,他就拿开压在标牌上苹-果说“我标价1.9元”。原来小贩用一个苹-果盖住“1.9”右边的“.9”。又如,一些房地产广告宣传“一万元可购房做业主”,就含有隐晦成份。这里实质上是指先交一万元订金,可购房做业主。又如,旅行社广告宣传“头尾6日游仅2000元”,实际上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六天一早返程,“6日游变成了4日游”。
降价陷阱
(一)虚构高价,谎称降价。如一套皮衣服实际价格仅500元,经营者却虚构为2000元,然后标价1000元,以“跳楼价”、“处理价”、“最低价”、“血本无归”等煽动性语言,诱骗他人购买。
(二)经营者不虚构原价,但虚构转业、停业、结业等,谎称削价处理商品。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商店挂上“本店停业,最后两天清仓大甩卖”。过了两天,那块牌子仍挂在那里。一些商店谎称停业前最后一天营业,但过了半年仍然是在“最后一天营业”。
(三)虚假折扣。经营者通过虚拟原价,再在此基础上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一件衣服本来进价加合理利润200元,却虚拟原价为500元,然后以这一原价为基础谎称五折销售。实际上折扣后的价格比真实的原价还高。某商场在销售原零售价2788元的一款空调时,谎称降价,在降价商品标签上虚构原价为4058元,标现价2788元,诱骗消费者购买。
价格陷阱之所以行之有效,是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心理因素。
1、利用了人们买涨不买落的求购心理——市场上商品价格下跌时,人们一般不愿购买,期盼价格进一步下降;反之,市场上商品价格上涨时,人们惟恐价格继续上涨,积极进行买进,这种心理正好被价格陷阱策略所利用。
2、利用了人们“价格中心”的心理定势。谈判者一般都将交易价格作为商务谈判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它是涉及双方利益的关键问题。价格在交易中的这种重要性往往使人产生一种“价格中心”的心理定势,认为只要在价格上取得了优惠就等于整个谈判大功告成。虽然有些谈判的确是这样,但也有一些谈判,如一些大型的复杂的商务谈判牵涉面广、内容多,价格并不一定就是商务谈判中的主要问题。而价格陷阱策略正是利用人们“价格中心”的心理定势,使买方仅从价格上得到一些优惠,而失去了比单纯价格优势更为重要的东西,从而损失了实际利益。
房屋买卖中要警惕什么价格陷阱
很多购房者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不够了解。房产商在商品房销售中价格欺诈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实际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比如,经营企业在广告中明确承诺房价为多少,但是实际交房时又以什么管道费用、安装费用等借口要购房者额外加钱,这样算下来,购房者买房就不是以广告中承诺的价格成交了,这就涉嫌价格欺诈。
(二)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样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就是在同一个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宣传的是一个价格,用这种价格把消费者诓进来,然后真正签订合同时,又要以更高的一个价格成交。
(三)谎称商品房价格将要提价,诱骗购房者购买。点评:购房者有时候听信了,但是过了一、两个月,还是没有涨价。所以要注意保留其谎称要提价的证据。
(四)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五)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比如用“超低价”、“劲爆价”等诱惑但是误导人的词语,让人感觉价格很低,但是实际上根本没有与以前的价格比较,说不定执行的就是一个普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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